(1)法制原则。检察机关的法制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检察机关的职权是由法律规定的,无论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都不得超越这些职权;二是在行使职权时要依相关法律确立的原则与程序进行。
(2)检察独立原则。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之所以要独立行使检察权,就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了要使检察活动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忠实于人民的利益。
(3)双重领导原则。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双重领导原则,指的是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既受同级地方权为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必须主动地、定期地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决议和指示,下级检察机关要服从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包括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和业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