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容:
1)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各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丁男和十八岁以上中男以外的人作户主的,则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民户原有的永业田,在不变动所有权的前提下,计算在已受田内,充抵应受的永业、口分额。
2)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职事官、散官,可以依照品级请受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道士受口分田三十亩,女冠受口分田二十亩。僧尼受田与道士、女冠同。官户受田按百姓口分之半请受。工商业者在宽乡地区,可以请受永业、口分田,其数量为百姓之半。
3)庶民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以及犯罪流徙的,准许出卖永业田。官僚的永业田和口分田都可以买卖。土地买卖要想官府登记。
(2)特点:
1)唐代均田制最突出的变化是土地买卖限制进一步放松。
2)唐朝对授田的年龄与授田对象有调整,增加了对其他社会成员特别是非农人口的授田内容。
3)唐朝初期一般百姓授田不足的想象已经存在了各地土地占有状况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