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均田制将土地分为露田、桑田、麻田、宅地四种,每种的的分配有具体规定。露田规定,诸男夫年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女二十亩。因一般采取休耕法,故受倍田。倍田的作用,平时可作休耕之田,在人口变动时,可作为调整分配额的贮备土地。麻田,政府规定在产麻区,男子十亩,女子五亩,桑田,男子二十亩,女子不授。麻田与桑田均入倍田分。桑田不还,而露田年老及身没其还田。均田制反映的经济思想主要有。
第一,与西晋占田制相比要细致、周到。均田制规定奴婢受田依良,肯定了使用奴婢进行农业生产的合法性,奴婢便向农奴转化。
第二,均田制既想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也想解决国家的财政问题。受田年龄与课税年龄相同,还田即不交税。均田制将租税的缴纳与否与土地的还受完全结合起来,确定了土地使用者与政府之间的直接依赖关系。第三,均田制并不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均田制一方面要以自己占有小块土地的诱惑使流亡农民不再沧为豪强的隐户与使一些隐户脱离地主成为政府的编户;另一方面,也使拥有大量奴婢的大地主继续占有大量土地并租税方面获得各种优待。
第四,劳动力对土地依附紧密。劳动力愈依附于土地则封建经济制度愈巩固。均田制加强劳动力对土地的依附表现在:一按劳动生产能力的高低分配田亩,随劳动力的存在与否以为还受土地的依据。二是对官僚地主占人土地的规定也不象西晋占田制那样以官爵高低为标准,而是以实际拥有的奴婢人数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