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种情况:
1、与职务有关的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作品。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作品所获得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仍享有业务范围内的无偿继续使用权。
2、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特殊职务作品限于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两种情况:一种是科学技术作品。即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另一种情况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法人单位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