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了以下几种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③同政府间国际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④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⑤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⑥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
⑦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⑧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
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⑩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