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举借外债实行分类管理:
1、国际金融组织(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它属于主权外债,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
2、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从境外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改委批准;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外债限额,实行余额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的,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但需要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其外债限额控制在国家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之内;
4、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必须经过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