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即法律监督;
二是监督相关对象特别是“一府两院”的工作,即工作监督。
1、法律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在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1)立法监督。
(2)执法监督。
2、工作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包括:
(1)总体监督。
(2)决策监督。
(3)绩效监督。
(4)廉政监督。
(5)人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