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涵义:
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对象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3、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
4、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5、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
二、特征: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有以下特征:
1、民主性。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与组成机制,体现了中国政治制度的民主性,反映了我国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本质属性。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的监督,也具有民主性的特征。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民主性不仅体现在监督主体本身的构成之上,还体现在其运行机制上。民主性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首要的特性。
2、根本性与全局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需要从全局的眼光入手,解决根本性的,全局性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也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抓住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
3、权威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所实施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因而具有权威性。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尽管也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来自法律的授权,来自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因而是第二层面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比其它国家机关的监督更具权威性。
4、公开性。公开性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应该是公开的,透明的,除了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之外,人民代表大会应向社会公布与监督有关的所有信息,而不能隐瞒相关的监督信息。只有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情况,才能确保人民对权力机关的控制,确保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监督权。
5、多样性。多样性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根据监督对象,监督内容和监督目的的不同,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监督。与其他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的监督相比,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在方式上更具多样性,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以取得最佳的监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