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的特征有: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
授权,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2)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
(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的意义: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表见代理发生之情况:
(1)代理权自始不存在时;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时;
(3)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
(4)被代理人知道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做否认表示。
表见代理之后果: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