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冒、仿冒行为
假冒、仿冒行为又称为商业混同行为或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假冒或仿冒他人的商业标志或名称,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相混淆,欺骗社会公众和交易相对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仿冒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使用产品质量标志和伪造产地。
(二)强制性交易行为
强制性交易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除竞争,限定他人必须购买其指定的某一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强制性交易是通过对竞争的非经济手段扼杀,减少竞争的压力,取得超经济利润。
(三)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也被称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或行政垄断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予以特别规定。它是指行政机关直接介入市场竞争活动,通过行政指示、命令或政策等方式限制他人购买特定经营者的商品,限制跨地区、跨部门的交易的行为。限制竞争行为是违背市场公平竞争规律、破坏市场整体运行秩序、损害其它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之举。
(四)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通过非法手段独占交易机会,排除或减少其它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的行为,属典型的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不仅具有一般贿赂行为的共性,而且还具有多重违法性和综合社会危害性的特征。
(五)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价格、使用方法、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示,误导消费者予以购买的行为。虚假广告宣传,是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路牌、印刷品、实物等广告媒介不真实地宣传、介绍商品与服务的情况。其它虚假宣传,是指用广告和商品上标注以外的方式不真实宣传、介绍商品与服务的情况。这些方式主要有:在经营场地内对商品的演示、说明等;在召开产品鉴定会、座谈会、庆典及其它场所对商品或服务的介绍、宣传;指使假顾客进行销售诱导;利用隐性广告进行宣传等。虚假宣传行为本质上属于过错误导消费者购买经营者的商品和接受其服务,不仅构成了对消费者意志的欺诈、知情权与财产权的侵害,而且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许可,非法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侵权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商业秘密的前手来源非法,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七)低价排挤行为
低价排挤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在一定的地域和一定的时期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成本价是维持企业收支平衡的最低价格,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违反了价值规律,不符合经营目的。所以,正常情况下,经营者并不会如此定价。以低于成本价来销售产品要么是为了应对紧急情况,以减少损失;要么是为了进行不正当竞争,排挤竞争对手。应对紧急情况以减少损失的低价策略为法律所容许,而为排挤竞争对手的低价策略则为法律所禁止。
(八)搭售行为
搭售行为也称为搭售和附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某一种商品时,利用其经济优势,强行附加销售另一种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搭售行为一般出现在经营者的产品处于相对优势或紧俏的情况下,如特定经济发展阶段,通讯、石油、名烟酒、电力、煤气等商品或服务较为紧俏,就容易出现搭售行为。搭售行为违反了自由交易的市场规则,排斥了其它竞争对手,限制了公平竞争的发展,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予以调整和规制。
(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违反国家立法关于有奖销售的禁止性规定,损害竞争对手、消费者利益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的规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有如下几种:
(1)欺骗有奖销售。即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自己人先中奖方式,进行的有奖销售。
(2)推销的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
(3)奖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十)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故意捏造和散布贬低竞争对手商誉的虚假事实,使竞争对手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诋毁商誉的行为多种多样,常见的有:
(1)通过广告、信函、会议等方式捏造、散布损害他人商誉的虚假事实;
(2)向客户、消费者直接散布贬低他人商誉的虚假事实;
(3)利用商品说明书贬低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
(4)通过第三人捏造、散布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
(十一)通谋投标行为
通谋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以及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其它投标竞争对手的行为。通谋投标行为从本质上看具有反竞争或限制竞争的特征,与投标活动的价值取向完全背道而驰,因此,通谋投标行为应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