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动方债权或主动债权、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方债权或被动债权、反对债权。抵销是债的消灭原因,并且用抵销方式消灭债,可便利当事人双方,节省交易成本。抵销一般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有债权。抵销人供抵销的债权应为自己享有的具有完全效力的债权。抵销人只能以自己的债权供抵销。对于他人的债权,即使他债权人同意,也不得抵销。
第二,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抵销的债务以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为必要。抵销的债务一般为金钱债务和种类之债。
第三,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抵销具有清偿的效力,因此只有债务已届清偿期才可以抵销。两项债务,一项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未届清偿期时,若未到期的债务人主张抵销的,可以抵销;已届清偿期的一方主张抵销,未到期一方同意抵销的,则也可以抵销。如果两项债务都没有规定清偿期,则可以随时抵销。
第四,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抵销的债务须为可以抵销的债务。对于依法律规定或者债务的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双方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也不得抵销。
抵销使双方的债权债务在相应的范围内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