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被告洪振快在《炎黄春秋》杂志上发表《“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文章与历史事实不符,在没有经过认真考证和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文章多处作出似是而非、模棱两可、毫无根据的推测、质疑乃至评价,通过强调与主要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人物群体及其事迹的细节产生怀疑,从而否定主要事实的真实性,进而贬低“狼牙山五壮士”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洪振快的行为构成侵权,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洪振快在媒体上刊登公告,向原告葛长生、宋福保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洪振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洪振快上诉,维持原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
下列()属于狼牙山五壮士。
A葛振林
B宋福保
C宋学义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上述案例的被告是()
A《炎黄春秋》
B狼牙山五壮士
C葛长生、宋福保
D洪振快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从客观方面分析该案,被告洪振快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社会危害,侵犯了以下哪些合法权益()
A侵犯了“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和荣誉
B侵犯了“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葛长生、宋福保的个人利益
C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
D侵犯了“狼牙山五壮士”的生命权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上述案例中被告应该向原告()
A赔偿损失
B恢复名誉
C赔礼道歉
D赔偿精神损害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上述案例被告侵犯的是革命先烈的()
A英勇形象
B精神价值
C荣誉
D名誉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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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被告洪振快在《炎黄春秋》杂志上发表《“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文章与历史事实不符,在没有经过认真考证和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文章多处作出似是而非、模棱两可、毫无根据的推测、质疑乃至评价,通过强调与主要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人物群体及其事迹的细节产生怀疑,从而否定主要事实的真实性,进而贬低“狼牙山五壮士”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洪振快的行为构成侵权,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洪振快在媒体上刊登公告,向原告葛长生、宋福保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洪振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洪振快上诉,维持原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上述案例被告侵犯的是革命先烈的()
(简答题)
2010年7月,《彳亍》杂志社主编甲在他所主编的杂志上发表了自己撰写的长篇报告文学,此文描述了知名公共人物乙在政治上的表现。此文发表后,一些报刊转载了部分内容。乙不满此文中对自己的描写和评价,致函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后,乙以甲和《彳亍》杂志社为被告,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甲在《彳亍》杂志发表文章,对原告肆意诋毁,损害了原告的名誉,也给原告的亲属造成了精神损害。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彳亍》杂志社和甲消除影响;在大型出版物上发表声明,公开认错,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费100万元。被告甲称:此文并无捏造,对乙的名誉不构成侵权。乙所诉与事实不符,应当驳回。甲同时反诉称:此文发表后,由于乙四处投递诽谤甲的信函,给甲的社会评价带来了极为严重的影响,侵害了甲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向作者公开道歉,恢复作者名誉,支付甲名誉损害及精神赔偿费共50万元。
(简答题)
2010年7月,《彳亍》杂志社主编甲在他所主编的杂志上发表了自己撰写的长篇报告文学,此文描述了知名公共人物乙在政治上的表现。此文发表后,一些报刊转载了部分内容。乙不满此文中对自己的描写和评价,致函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后,乙以甲和《彳亍》杂志社为被告,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甲在《彳亍》杂志发表文章,对原告肆意诋毁,损害了原告的名誉,也给原告的亲属造成了精神损害。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彳亍》杂志社和甲消除影响;在大型出版物上发表声明,公开认错,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费100万元。被告甲称:此文并无捏造,对乙的名誉不构成侵权。乙所诉与事实不符,应当驳回。甲同时反诉称:此文发表后,由于乙四处投递诽谤甲的信函,给甲的社会评价带来了极为严重的影响,侵害了甲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向作者公开道歉,恢复作者名誉,支付甲名誉损害及精神赔偿费共50万元。
(简答题)
2010年7月,《彳亍》杂志社主编甲在他所主编的杂志上发表了自己撰写的长篇报告文学,此文描述了知名公共人物乙在政治上的表现。此文发表后,一些报刊转载了部分内容。乙不满此文中对自己的描写和评价,致函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后,乙以甲和《彳亍》杂志社为被告,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甲在《彳亍》杂志发表文章,对原告肆意诋毁,损害了原告的名誉,也给原告的亲属造成了精神损害。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彳亍》杂志社和甲消除影响;在大型出版物上发表声明,公开认错,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费100万元。被告甲称:此文并无捏造,对乙的名誉不构成侵权。乙所诉与事实不符,应当驳回。甲同时反诉称:此文发表后,由于乙四处投递诽谤甲的信函,给甲的社会评价带来了极为严重的影响,侵害了甲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向作者公开道歉,恢复作者名誉,支付甲名誉损害及精神赔偿费共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