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者的范围和重要性程度不同。指令性计划指标规定的产品、项目和经济活动,一般地说,要比指导性计划指标重要得多;
2、两者的法律效力和保证手段不同。指令性计划指标是具有“法令”效力的必须执行的计划指标,违者要负法律责任。指导性计划指标不是靠国家强制力贯彻的,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杠杆促其实现,有关执行单位可以适当变通,合理安排;
3、两者的管辖关系不同。指令性指标由国务院管理,其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计委)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共同研究提出,报国务院决定、下达,省级人民政府也可增列少量指令性计划指标,报国务院批准执行。指导性计划指标则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它们的授权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