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力市场监管体制的建立。内容包括电力市场监管机构的人员组成、权力与义务及隶属关系,电网调度权独立的意义。
(2)竞价模式的选择与设计。竞价模式分完全竞争与部分竞争两种。完全竞争就是不保电量的竞争,电厂的电量和电价均没有基本保证。部分竞争有两种选择:一是保基础电量的竞争,基本发电小时内电量不竞争(电价按国家规定执行),超出部分的电量竞争;二是两部制电价,如果选择两部制电价,就需制定基本电价与电量电价的合理比例和基本电价的构成。对峰谷差大、水电多的电网,可采用峰谷分时、丰枯季节电价,由于平谷段和丰水季节的电量过剩较大,此时所有水电厂参与竞争,其余时间部竞争,执行国家定价。
(3)市场竞争主体的培育。市场竞争主体包括发电厂、输配电网和用户,为此我们应制定独立发电企业的容量规模和数目限制;对电厂所发电能开始可由电网企业统一收购,但何时大用户可直接与电厂签订长期合同、何时允许独立的配电公司参与配电业务就需要考虑,同时考虑输配电业务分开经营的可能性与意义。
(4)报价方式。包括:报价的主体是以厂为单位报价,还是以发电公司为单位报价;报价的上下限。报价的时间和竞价时段的划分。
(5)特殊服务电费的制定。电厂为电网提供应急发电和黑启动电源及调峰、调频和调压等服务时,电网企业应支付的特殊服务电费的标准需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