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因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对各种知识产权在取得、行使、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等方面作了不同的立法规定。
第二,即使是受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约束的国家,相互给予对方公民或法人的也都是“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因而在权利的原始取得国的法律与被请求给予属地保护的国家的法律之间,也会因各自的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法律冲突。
第三,迄今为止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对许多问题仅仅作了粗线条的统一规定,具体的制度尚有赖于各国的国内法,而这些国际条约之间或同一国际条约的不同文本之间也非一致而存在着差异,受不同条约或同一条约不同文本约束和国家之间所提供的保护也会有所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