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意味着能够”的准则。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首先是法律所要求或禁止的行为应该是一种可以合理地被期望人们去做或不做的行为,其次,立法者和法官等当权者是真诚地行为的,即他们相信这些法律是可以被服从和执行。最后,一个法律体系应该把不可能执行的情况看成一种抗辩或者缓行的情况。
(2)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准则。对于类似的案件应该做出类似的判决,这对于法官和其他当权者的自由裁量权来说起着制约作用。
(3)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准则。这一原则要求:法律应为人所知并加以公布,法律含义应明确清楚;无论在陈述意图的哪一方面,法律都应是普遍的,而不是用来作为损害特定人的方式(例如剥夺公权的法律);至少对较大的不法行为作狭义解释;刑事法规不应追溯既往从而不利于这一法律所适用的人。
(4)规定自然正义观的准则,这些原则是指雏护司法活动正直性的指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