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他的法治理论还区分了实质的正义和形式的正义。实质正义指制度本身合乎正义,这种制度是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以及它们的权利义务豁免。形式正义则指法律和制度的公正和一贯的执行,而不管它们的实质原则如何。
(2)、形式正义是坚持原则或服从制度。为实现形式正义,就必须执行一定的正义律即法治的基本原则。
第一,“应当意味着能够”的准则。第二,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准则。
第三,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准则。第四,规定自然正义观的准则。
他认为,制度正义在社会的实现,大体经过四个阶段:
第一,人们在原初状态下无知之幕后的选择。
第二,倾向于召开一个立宪会议,抉择一部宪法。
第三在确立了正义的宪法之后,按照宪法的精神做出最佳的决定,即立法的阶段。
第四,法官和行政人员把制定的规范应用于具体的案件,而公民则普遍遵循这些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