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拉兹的法治理论是形式主义的法治观,包括两个方面肯定和否定二个方面。否定方面是指法治不具有任何实质的价值,肯定方面是指与法律的基本功能联系在一起。
(2)拉兹认为,从字面上看,法治就是“法律之治”。
(3)拉兹提出了八条法治原则:
A、所有的法律都应是不溯及既往的、公开的和明晰的;
B、法律应当是相对稳定的;
C、特别法(特别法律命令)的制定应依靠公开、稳定、明晰和一般的规则为指导;
D、司法独立必须予以保证;
E、自然正义原则应予遵守;
F、法院应当具有审查权力以保证其他原则的实施;
G、法院应当是容易接近的;
H、不应允许预防犯罪的机构利用自由裁量权歪曲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