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仁政与仁政说
孔子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他主张“仁者,爱人”,“泛爱众”,抨击暴政,反对人殉。
孟子、苟子适应时代的变化,将孔子的仁学发展为更为完整的王道仁政说。
(2)“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孑L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特权,在法律上孔子主张“为亲者隐”,“为尊者讳”。
孟子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
苟子对儒家的礼作了新的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的内容。他认为,礼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须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
(3)“为政以德”的德治论,德主刑辅论
儒家主张“为政以德”,“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提倡教化,注重道德的感化作用,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反对“不教而诛”。但他们并不否定刑罚,认为“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于是乎用刑矣”。实际上,他们主张采用“宽以济猛,猛以济宽”的两手统治方法。后人把它总结为德主刑辅。
(4)论法与刑
孔予要求“君子怀刑”,统治者应关心法度。他认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只有遵循礼的原则,使用刑罚才能适当。
孟子要求统治者“省刑罚”,主张“罪人不孥”,主张仁义道德和法度相配合,“德善不足以为政,德法不能以自行”;
苟子是先秦儒家中最重视法律的人,认为“治之经,礼与刑”,要求统治者做到“进退有律”。在他看来,法律能“禁暴恶,且惩其未也”,即有禁止罪恶和防范于未然的作用。但赏必当功,罚必当罪。他主张慎刑慎杀,“杀一无罪,而得天下,不为也”。
(5)“为民制产”,轻徭薄赋
孔子反对追求财利,但并非不关心人民生计,主张“富民”、“足食”,“所重,民食、丧、祭”。
孟子和苟子都主张从民之欲,为民制产,主张减轻赋税徭役。
(6)“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儒家主张“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认为政治的好坏取决于统治者的好坏,所以,“惟仁者宜在高位”。苟子更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重要,但法毕竟是制定的,并靠人去掌握和执行,即仍然取决手“人”。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对后世有极大的影响,特别是经过西汉董仲舒的改造,使其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