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尹玲与尹胜是同父异母的姐弟,1978年3月,尹胜出生时,尹玲已出嫁多年。1983 年,尹胜的父母双亡。于是,尹玲将弟弟接到家中,扶养其长大,直到尹胜考上大学。在 上大学期间,尹玲仍供给弟弟生活费用。尹胜工作后,不时给尹玲寄钱以贴补家用。2002 年,尹胜结婚,其妻坚决反对尹胜给尹玲继续寄钱;而此时,尹玲已年迈,体弱多病,且 其丈夫已去世,膝下无子女。这样尹玲生活异常困难,又无其他近亲属,敌要求尹胜每月 付给生活费。但尹胜终因妻子反对,拒绝给付。无奈,尹玲诉至法院。
尹胜有无给付其姐姐尹玲生活费的义务?
正确答案
(1)扶养人是由兄、姐扶养长大并有负担能力;
(2)被扶养人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以上二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本案中,尹胜和尹玲为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尹胜从小由尹玲扶养长大;而尹玲年老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近亲属,因此,符合弟、妹扶养兄、姐需具备的条件,尹玲有权要求尹胜支付扶养费,尹胜应承担对其姐尹玲的扶养义务。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简答题)
“王玲与张强于1990年结婚,1993年张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9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张强与王玲离婚。
(简答题)
“王玲与张强于1990年结婚,1993年张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9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张强与王玲离婚。
(简答题)
“王玲与张强于1990年结婚,1993年张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9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张强与王玲离婚。问:财产应如何分割?为什么?
(简答题)
王大钢、王小钢与王力是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他们的父亲与前妻生育了王力。前 妻亡故后,王力之父与毛娴结婚,共同抚养王力。后来,王力之父又与毛娴生育了王大 钢、王小钢。王小钢3岁时,因病成痴呆,生活不能自理。1986年,他们的父亲去世,当 时王力25岁,王大钢13岁,王小钢5岁,王大钢、王小钢均由他们的母亲抚养。1993 年,毛娴也去世。自此,王力搬出另住,王小钢由王大钢扶养,王力则分文不给。但是, 王大钢因工作收入不高,无力负担王小钢的全部费用,便要求王力承担一部分费用,但王 力坚持不给。双方争执不下,王大钢诉至法院,要求王力与其共同承担王小钢的扶养义 务。经法院查明,王力有固定工作,经济状况良好。
(简答题)
王大钢、王小钢与王力是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他们的父亲与前妻生育了王力。前 妻亡故后,王力之父与毛娴结婚,共同抚养王力。后来,王力之父又与毛娴生育了王大 钢、王小钢。王小钢3岁时,因病成痴呆,生活不能自理。1986年,他们的父亲去世,当 时王力25岁,王大钢13岁,王小钢5岁,王大钢、王小钢均由他们的母亲抚养。1993 年,毛娴也去世。自此,王力搬出另住,王小钢由王大钢扶养,王力则分文不给。但是, 王大钢因工作收入不高,无力负担王小钢的全部费用,便要求王力承担一部分费用,但王 力坚持不给。双方争执不下,王大钢诉至法院,要求王力与其共同承担王小钢的扶养义 务。经法院查明,王力有固定工作,经济状况良好。
(简答题)
简述1978年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调整范围。
(单选题)
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属于()。
(单选题)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8年通过的《代理法律适用公约》主要适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