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部分。
1、监用职权罪的构成条件:
(1)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2)该罪的主观方面一般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不正确行使职权或者超越职权的行为会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因徇私舞弊而监用职权,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
(3)该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4)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滥用职权罪的界定:
(1)滥用职权罪与非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在于监用职权的行为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构成犯罪,可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监用职权罪与其他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刑法》第397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