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1、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1)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2)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
(3)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
(4)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殷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挪用公款罪的界定:
(1)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从挪用公款的数额,时间,目的,用途,是否归还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对于一般违反财经制度的挪用公款行为,不应以挪用公款罪处理。
(2)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两罪侵犯的客体和罪过形式相同,客观方面都具有利用职国上的便利的特点。二者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主体范围不同、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
(3)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两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并具有非法使用单位资金的目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二者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4)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刑法》第384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违反特定款物专用制度,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构成《刑法》第273条规定的挪用特定款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