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监督职能细化,专业分工合作。日本除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监督制衡之外,在行政监督系统内建立了不同的监督机构,对不同的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实施监督。
2、行政监督以提高行政效率为主要目标。日本的监督模式中,比较强调检察机关的反腐肃领职能,在检察机关的统领下,建立行政系统内的各个监督机构。
3、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专家监督相结合。日本*行政交谈制度是其独特的监督制度,充分表现了日本重视政府与社会的正式沟通,强化社会监督职能的特点。
日本的监督模式也存在一些弊端:首先,职能分工影响资源的共享性。其次,行政监察机关缺乏强制执行力,影响了监督职能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