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对象:被批准或确认为烈士、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及其遗属。
死亡性质认定:烈士、因公牺牲、病故
死亡抚恤待遇: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获荣誉称号或立功的,其遗属在以上基础上,获中央荣誉称号的,增发35%,或军区级的,增发30%,一等功25%,二等功15%,三等功5%)(顺序:第一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亲属;第二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且由该人供养的)。定期抚恤金(条件:父母、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有但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岁或已满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来源的,或由其供养的)(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终止:从确认之日起发放,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