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者凭借自身的经营优势,为了自身利益,采用威逼手段控制供货,迫使中间商屈服自己,限制中间商只能从事某种特别的经营活动。
(2)没有根据消费者的需求选择分销渠道,是产品未能分销到各地区及各阶层的消费者。
(3)将变质、破损、过时的产品和劳务以劣充优销给中间商,不义务提供退换服务而坐视中间商蒙受经济损失。
(4)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看到中间商状况好、盈利高,便要求提价,否则就以终止供货合同来要挟供货商。
(5)如在合同快到期之前,发出一定量过时压仓的产品,骗取中间商提前支付的全部货款,最后坑害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