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从而可以利用混合操作的机会将有利的交易价格拨往自营账户,而将不利的交易价格拨往代理账户,通过损害客户的利益获得自己非法收益。
(2)证券经营机构违背代理人的指令为其买卖证券。
(3)证券经营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证券买卖委托。
(4)证券经营机构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代理人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文件,以图在证券市场形势发生突然变化时,将买卖被代理人证券所得的利益攫为己有。
(5)证券登记、清算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清算、交割、过户和登记手续。
(6)证券登记、清算机构擅自将顾客委托保管的证券用作质押,一旦需要兑现担保时,就极易损害顾客的利益。
(7)证券经营机构以多获佣金为目的,诱导顾客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者在客户的账上进行没有真实买卖的翻炒证券。
(8)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时未向其提供招股说明书,致使投资者可能因不了解该证券的真实情况而做出错误的判断。
(9)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的行为。
(10)其他违背客户的真实意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