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霍布斯的主权学说有何特点?他是如何从主权理论出发论证其专制主张的?
正确答案
霍布斯发挥了布丹的主权理论,将主权视为国家的本质,指出了主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性质。他认为主权者的权力不受任何个人、团体的权利限制,也不受法律的限制。主权者对臣民握有生死大权,人民只能对主权者表示绝对服从,不能有任何抵抗。他否认法律对主权者的限制,反对分权的主张,推崇君主制。当霍布斯将这一理论应用到政体理论中时,他转向了集立法、行政、司法等大权于一身的君主专制制度。为了使国家权力能够得到有效的发挥,霍布斯否认法治,更反对分权,这使得霍布斯提出的个人的权利很难得以保障。就霍布斯理论体系来看,这种主权理论与专制主义构成了霍布斯的另一面,它使得霍布斯在国家本质和国家形式两个方面上自相矛盾。
答案解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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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的主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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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主要以主权的归属作为划分不同国家之间差别的标准,其中,当主权掌握在某个人手中时,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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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主要以主权的归属作为划分不同国家之间差别的标准,其中,当主权掌握在部分人有投票权的会议手中时,即()。
(单选题)
霍布斯主要以主权的归属作为划分不同国家之间差别的标准,其中,当主权掌握在任何公民都有投票权的会议手中时,即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