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正确回答本题的关键是对于该条的理解。
对照该条分析本题所给选项,不难看出,选项A经营状况恶化,缺少法条第一项“严重”二字,经营状况能否达到严重程度,是不安抗辩权成立的关键,没有严重恶化,仅仅是一般恶化或者有恶化的倾向,都不成立不安抗辩权,故该选项排除。B项丧失商业信誉完全符合第68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C项转移财产,缺少法条关于转移财产的目的界定,即转移财产必须是为了逃避债务才能成立不安抗辩权,故此选项也应排除。D项更换法定代表人并不能成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故也不符合试题要求。
只有B项完全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也符合该题意。
(单选题)
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A经营状况恶化
B丧失商业信誉
C转移财产
D更换法定代表人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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