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运价值论。重整制度最初的理论根据是建立在营运价值的基础之上的。所谓营运价值就是企业作为营运实体的财产价值,或者说企业在持续营业状态下的价值。
二、利益与共论。重整程序提供了一个多方协商机制,其协商决定的内容,不仅包括债务清偿方案而且包括企业复兴方案。而这一切都建立在债权人债务人均享有产权地位的基础上的。
三、社会政策论。创立和发展重整制度的动力,不仅来自当事人基于个别利益的个别理性判断,而且来自社会基于整体利益的整体理性判断。这种整体理性判断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政策,它所依据的理性标准就是效率和公平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