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把重整制度的理论根据概括为三个论题:营运价值论、利益与共论和社会政策论。这三个论题是相互联系的。其中,营运价值论无论在历史上还是逻辑上,都处在出发点的位置。
1.营运价值论。所谓营运价值,就是企业作为营运实体的财产价值,或者说,企业在持续营业状态下的价值。在许多情况下,企业的营业价值高于其清算价值,即高于它的净资产通过清算变价所能获得的价值回收。
2.利益与共论。在承认债务人及其出资人的已有产权地位的前提下,赋予债权人以财产支配者的法律地位。在重整计划的制定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及其出资人)都有发言权;重整程序提供了一个多方协商机制,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享有产权地位。在维护债权人利益与拯救企业这两个政策目标之间建立起平衡和互动的关系。
3.社会政策论。创立和发展重整制度的动力,不仅来自当事人基于个别利益的个别理性判断,而且来自社会基于整体利益的整体理性判断。这种整体理性判断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政策。它所依据的理性标准就是效率和公平的价值。
重整制度在性质上,具有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相结合、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相调和、程序法和实体法相融合、多种法律事实及法律效果相聚合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