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助设备吞卡时必须打印凭条,并载明该卡暂由银行保存,交待与银行的联系方式;
(2)管理员一般在清机时取出吞没卡进行处理,如持卡人发生吞卡后要求马上处理,管理员应及时取出吞卡,并按吞卡处理要求进行处理;
(3)自助设备上应明示客户服务电话,并对持卡人的吞卡查询及时处理和回复;
(4)对自助设备因非吞卡指令而吞卡的,持卡人可在吞卡后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者的材料到自助设备管辖行办理领卡手续;当委托他人代领时,还需持代领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5)自助设备管辖行的经办人员在核对相关资料无误,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领卡人签名登记后领取卡:
持卡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所领卡片正面字母(拼音)或背面签名一致;持卡人身份证件及所领卡片通过交易密码验证;能确认所领卡片持卡人身份的其他法律认可的方式;
(6)对在吞卡后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及按吞卡指令所吞的卡片,自助设备管辖行须剪角处理;对于伪卡在剪角前,还要进行人工识别;剪角的卡片登记造册,定期上缴银行卡主管部门销毁;
(7)对于跨行业务吞没卡的处理,参照PQD7201-04自助设备运行作业指导书(4.1)附录二和附录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