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1)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代理权的存在是代理关系成立并有效的必要条件。故无权代理无论对被代理人抑或相对人均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仅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无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不利于被代理人本人,而且断然地认定其无效,亦不利于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因此,民法对无权代理的处理,系采取特别的方法,规定在一定的情形下,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其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具体而言有三种情形(1)被代理人追认,(2)视为被代理人同意,(3)表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