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有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014年8月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台不需安装的A生产设备并投入使用,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款项尚未支付,付款期为3个月。 资料二:2014年11月1日,应付乙公司款项到期,甲公司虽有付款能力,但因该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故障,与乙公司协商未果,所以未按时支付货款。2014年12月1日,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当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法律顾问认为败诉的可能性为70%,预计支付诉讼费5万元,逾期利息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且这个区间内每个金额发生的可能性相同。 资料三:2015年5月8日,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承担诉讼费5万元,并在10日内向乙公司支付欠款1170万元和逾期利息5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服从判决,甲公司于2015年5月16日以银行存款支付上述所有款项。 资料四: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已于2015年4月20日报出,不考虑其他因素。 判断说明甲公司2014年年末就该未决诉讼案件是否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及其理由;如果应当确认预计负债,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正确答案
理由:甲公司法律顾问认为该事项败诉的可能性为70%,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预计支付诉讼费5万元,逾期利息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且这个区间内每个金额发生的可能性相同,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应确认该预计负债=5(2030)/2=30(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25
管理费用5
贷:预计负债30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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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协议规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的20%属于商品售出后5年内提供修理服务的服务费。则甲企业2017年1月1日应确认的递延收益为()万元。
(单选题)
2018年2月甲电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产品,含增值税价格46.8万元。由于购买数量多,甲电子公司给予购买方9折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电子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确认的产品销售收入为()万元。
(多选题)
甲公司应付乙公司购货款2000万元于2017年6月20日到期,甲公司无力按期支付。经与乙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甲公司以其生产的200件A产品抵偿该债务,甲公司将抵债产品运抵乙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原2000万元债务结清,甲公司A产品的市场价格为每件7万元(不含增值税价格),成本为每件4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6月30日,甲公司将A产品运抵乙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及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乙公司在该项交易前已就该债权计提500万元坏账准备。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关于该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单选题)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7年度,甲公司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1)甲公司以账面价值为20万元、市场价格为25万元的一批库存商品交付丙公司,抵偿所欠丙公司款项32万元;(2)甲公司领用账面价值为20万元、市场价格为30万元的一批库存商品,投入在建工程项目;(3)甲公司将账面价值为10万元、市场价格为14万元的一批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上述市场价格等于计税价格,均不含增值税。甲公司2017年度因上述交易或事项应确认收入为()万元。
(简答题)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7年3月5日,201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7年4月30日完成,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016年6月30日,甲公司尚存无订单的w商品500件,单位成本为2.1万元/件,市场销售价格为2万元/件,估计销售费用为0.05万元/件。甲公司未曾对W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资料二:2016年10月15日,甲公司以每件1.8万元的销售价格将500件w商品全部销售给乙公司,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已发出,付款期为1个月,甲公司此项销售业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资料三: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乙公司上述货款,经减值测试,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的10%计提坏账准备。 资料四:2017年2月1日,因w商品质量缺陷,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给予10%的折让,当日,甲公司同意了乙公司的要求,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调整原坏账准备的金额。 假定上述销售价格和销售费用均不含增值税,且不考虑其他因素。
(简答题)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7年3月5日,201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7年4月30日完成,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016年6月30日,甲公司尚存无订单的w商品500件,单位成本为2.1万元/件,市场销售价格为2万元/件,估计销售费用为0.05万元/件。甲公司未曾对W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资料二:2016年10月15日,甲公司以每件1.8万元的销售价格将500件w商品全部销售给乙公司,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已发出,付款期为1个月,甲公司此项销售业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资料三: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乙公司上述货款,经减值测试,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的10%计提坏账准备。 资料四:2017年2月1日,因w商品质量缺陷,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给予10%的折让,当日,甲公司同意了乙公司的要求,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调整原坏账准备的金额。 假定上述销售价格和销售费用均不含增值税,且不考虑其他因素。
(简答题)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7年3月5日,201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7年4月30日完成,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016年6月30日,甲公司尚存无订单的w商品500件,单位成本为2.1万元/件,市场销售价格为2万元/件,估计销售费用为0.05万元/件。甲公司未曾对W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资料二:2016年10月15日,甲公司以每件1.8万元的销售价格将500件w商品全部销售给乙公司,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已发出,付款期为1个月,甲公司此项销售业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资料三: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乙公司上述货款,经减值测试,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的10%计提坏账准备。 资料四:2017年2月1日,因w商品质量缺陷,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给予10%的折让,当日,甲公司同意了乙公司的要求,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调整原坏账准备的金额。 假定上述销售价格和销售费用均不含增值税,且不考虑其他因素。
(简答题)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7年3月5日,201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7年4月30日完成,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016年6月30日,甲公司尚存无订单的w商品500件,单位成本为2.1万元/件,市场销售价格为2万元/件,估计销售费用为0.05万元/件。甲公司未曾对W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资料二:2016年10月15日,甲公司以每件1.8万元的销售价格将500件w商品全部销售给乙公司,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已发出,付款期为1个月,甲公司此项销售业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资料三: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乙公司上述货款,经减值测试,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的10%计提坏账准备。 资料四:2017年2月1日,因w商品质量缺陷,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给予10%的折让,当日,甲公司同意了乙公司的要求,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调整原坏账准备的金额。 假定上述销售价格和销售费用均不含增值税,且不考虑其他因素。
(简答题)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7年3月5日,201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7年4月30日完成,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016年6月30日,甲公司尚存无订单的w商品500件,单位成本为2.1万元/件,市场销售价格为2万元/件,估计销售费用为0.05万元/件。甲公司未曾对W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资料二:2016年10月15日,甲公司以每件1.8万元的销售价格将500件w商品全部销售给乙公司,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已发出,付款期为1个月,甲公司此项销售业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资料三: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乙公司上述货款,经减值测试,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的10%计提坏账准备。 资料四:2017年2月1日,因w商品质量缺陷,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给予10%的折让,当日,甲公司同意了乙公司的要求,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调整原坏账准备的金额。 假定上述销售价格和销售费用均不含增值税,且不考虑其他因素。
(简答题)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7年3月5日,201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7年4月30日完成,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016年6月30日,甲公司尚存无订单的w商品500件,单位成本为2.1万元/件,市场销售价格为2万元/件,估计销售费用为0.05万元/件。甲公司未曾对W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资料二:2016年10月15日,甲公司以每件1.8万元的销售价格将500件w商品全部销售给乙公司,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已发出,付款期为1个月,甲公司此项销售业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资料三: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乙公司上述货款,经减值测试,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的10%计提坏账准备。 资料四:2017年2月1日,因w商品质量缺陷,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给予10%的折让,当日,甲公司同意了乙公司的要求,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调整原坏账准备的金额。 假定上述销售价格和销售费用均不含增值税,且不考虑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