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在建立一个现代化的健全的教育法制体系,它是以一套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为核心,包括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法律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以宪法为基础,以行政法为主体,民事法律相配合,必要时以刑法为打击手段,并以其他法律手段为保障,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调控机制。
如上述的健全的教育法制应当具备如下几个基本特征:
(l)有完善的法律保证贯彻国家对于教育的基本方针、原则,明确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规定教育的根本任务,使得各级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学制、各级各类学校的规格及其基本的管理制度规范化,为教育行政管理提供明确的依据和目标。
(2)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全面发展的权利,使之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他人的侵犯。在公民受教育权利受到损害时,有相应、有效的法律措施予以救济。
(3)有完善的法制保证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改善教学条件,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比较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保证教育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协调发展,真正发挥其调节作用。
(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的保护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追究并处理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
(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体制,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同一切违法和犯罪行为作斗争。
(7)有与现代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维护教育法所体现的价值原则,革除人治时弊,力求观念和思维方式的更新和改变,使得现代社会的教育观念、法律观念融人人们的行为之中,形成实施教育法的良好文化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