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者,非经本人追认不发生效力。在本人追认以前,无权代理人所作的代理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大陆法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由第三人向本人发出催告,要求本人在一定时间内答复是否予以追认;二是允许第三人在本人追认以前,撤销他与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
(2)关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大陆法各国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从原则上来说,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是否须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代理人有没有代理权。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了合同,无权代理人就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反之,如果第三人明知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了合同,无权代理人就不负责任。在这一点上,大陆法各国的法律规定是一致的。
(简答题)
试述大陆法对无权代理的处理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