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赔偿程序与行政赔偿程序构成国家赔偿程序的全部内容。这两者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点主要有:
(1)都要求确认损害行为是违法行为。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司法赔偿,都要求首先对致害行为进行分析和确认,这是获得国家赔偿的必经之路。只是对于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确认程序不完全相同,但是都必须先进行确认,就是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行政赔偿时,也要先对行为违法与否进行判断,然后才能涉及赔偿问题。
(2)赔偿请求权的时效是两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请求时效都是两年,时效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这里要注意,两年的时效不适用于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行政赔偿时的情况,一并提起行政赔偿时应遵循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时效。
(3)国家赔偿适用调解。赔偿是对经济利益的处分,对于赔偿的方式、金额,双方可以互谅互让通过调解方式,进行解决。即使在行政诉讼中,在对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进行判决的同时,也可以单独对赔偿问题以调解方式结案。
由于我国行政体制和司法体制存在不同之处,所以在国家赔偿的程序设计上也不相同。区别主要有:
(1)提出赔偿要求的途径不同。行政赔偿程序实行的是“一并提起”与“单独提起”两种请求方式并存的办法,分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司法赔偿只能单独提起,即在某司法行为被确认为违法后,受害人才能请求司法赔偿。
(2)国家赔偿的具体程序不同。行政赔偿有两种方式提出,一是单独提出,受害人对于已经被确认为违法的行政行为,并且造成了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损害,而要求赔偿,首先应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行政机关决定赔偿,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或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二是一并提起,即受害人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一并要求赔偿。由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解决行政争议时对赔偿问题一并解决。司法赔偿的程序由三个程序组成:即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前置程序、复议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则只有两个程序,即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前置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在行政赔偿程序中,法院对于行政赔偿适用诉讼程序,人民法院是最终裁决机关。而在刑事赔偿中,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是在法院内部专门设立的解决司法赔偿的终局机关的终局机构,适用的是非诉讼程序。
(简答题)
司法赔偿程序与行政赔偿程序的异同是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