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对租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适用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2016年5月1日期,全国范围内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3、不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房屋租赁按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5、城市市区税率7%,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税率5%,其他税率为1%。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使用税率
6、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税率的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7、租赁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通知要求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房地产经纪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平竞争,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为委托人提供价格合理、优质高效服务;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与完成标准、收费对象及支付方式等基本标价要素;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注每一个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予以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