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物之所在地,对于不动产和有体动产,以及对于无体动产而言,其所在地的确定大致的原则可包括以下方法:
(1)对于不动产和有体动产而言,物之所在地应为它们物理上的所在地;
(2)对于无体动产(包括债权、流通票据与证券、商誉、工业产权等),总的原则是以该项财产能被有效追索或执行的地方为其所在地;
(3)至于如车辆、船舶、民用飞机等常处于运动过程中的有体动产以及装载于上述各类运输工具中因而也持续变换其所在地的货物这类有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大体有以下不同作法:对于处在运动或运输过程之中的有体动产,如车辆、商船或民用飞机等,以其注册地(港)作为其所在地,而如货物等则有采发运地或到达地为其所在地的,也有采对它进行处分时的实际所在地为其所在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