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并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市(地)、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五)指导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事宜;
(六)组织标准化的宣传、教育、培训;
(七)承担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单选题)
企业标准需经()。
A乡以上(含镇)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B县以上(含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C省以上(含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D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