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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中国公民张某2017年在A国境内一公司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93600元(平均每月7800元);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一次性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0000元。上述两项收入已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6500元;在B国出版著作获得稿酬收入15000元,已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1720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2017年度张某境外所得扣除限额以及在中国需要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

A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免限额①工资、薪金所得
全年应纳税额=[(7800-4800)×10%-105]×12=2340(元)
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应纳税额=30000×(1-20%)×20%=4800(元)
张某从A国取得应税所得在A国已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为7140元(2340+4800),其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6500元,低于抵免限额可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计640元(7140-6500)。
B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免限额B国抵免限额=15000×(1-20%)×20%×(1-30%)=1680(元)
张某稿酬所得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720元,超出抵免限额40元,不能在本年度扣减,但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该国个纳税年度的该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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