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约应依条约之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加以解释。
(2)解释时,应对整个条约及其附件作全面研究,并考虑与地接条约有关的所有文件。
(3)如果适用一般原则得出的解释仍然意义不明或难解,或显然不合理或荒谬时,就需要借助补充资料。
(4)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写成的条约,除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的约文为准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同一作准。
(5)在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作准的条约中,解释分歧案上述办法仍不能消除时,应采用顾及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指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