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执行扣划存款的机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外,其它任何机关、部门都无扣划权);执行扣划的人员是否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调解书、制裁决定的副本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人民检察院的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消案件决定书的副本,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刑事案件报告表的副本)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税务机关、海关是否出具正式书面通知,依法协助扣缴纳税人的存款;
二是有无确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扣划的有权机关,及时处理协助事宜;涉及内控中的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时,是否严格按内控制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是信用社经办人是否认真核实执法人员工作证件和法律文书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以及扣划通知书内容的准确性,并将扣划通知书及有关附件留存作扣划依据;协助扣划通知书上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有无主要负责人的签字,有无提供生效的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有权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审查协助扣划通知书上的义务人是否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协助扣划的金额是否确定;对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和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以及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执行扣划单位和无合法手续的是否说明原因,依法拒绝协助;
四是检查是否建立和完善了扣划登记制度,登记的内容是否齐全,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信用社经办人是否在登记表上签名;登记表是否妥善保管;
五是办理扣划是否及时,如当日无款或不足扣划,是否及时通知执行扣划的单位,账户有款时是否及时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扣划如当事人拒不交出存单(折),是否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按挂失手续办理并将判决书或裁定书作挂失手续的附件归档,永久保存;有无无故拒绝协助上述单位依法扣划存款或拖延扣划时间;对有权机关扣划存款要求提取现金是否予以拒绝;
六是对司法机关在追缴赃款或执行判决中要求信用社退出已收回的贷款,信用社是否依法不予退出;
七是有无无故拒绝协助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依法扣划存款(人民法院对没有丧失保证金功能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依法冻结但不得扣划);有无协助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扣划权的司法部门、行政机关扣划存款的问题(只有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对单位、个人存款有扣划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