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中央司法机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合称“三法司”;
地方建制为省、府(州)、县三级。于各州县及乡之里社设立申明亭;
由于明朝采取了军户、民户分别治理的体制,军户的诉讼与司法管辖由专门的军事司法机关负责。
(二)、会官审录制度
明朝审判制度较前朝有较大发展,突出表现在创设了一套会官审录制度,即对疑难、重大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复审,主要有三司会审与圆审、朝审、大审、热审。
(三)、厂卫干预司法:东西两厂及锦衣卫从事侦缉、监视活动,直接参与司法审判,自设特别法庭,使用法外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