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工具亦称融资工具,是资金供应者和需求者之间进行资金融通时所签发的、证明债权或所有权的各种具有法律效用的凭证。
(2)信用工具按不同的标志有不同的分类方式,主要有:
①按融通资金的方式可分为直接融资信用工具和间接融资信用工具。前者主要有工商企业、政府以及个人所发行或签署的商业票据、股票、债券、抵押契约、借款合同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借款等;后者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存折、可转让存单、人寿保险单等。
②按可接受性的程度不同可分为无限可接受性的信用工具和有限可接受性的使用工具。前者是指为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在任何场合都能充当交易媒介和支付手段的工具,如政府发行的钞票和银行的活期存款;后者是指可接受的范围和数量等都受到一定局限的工具,如可转让存款单、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
③按照偿还期限的长短可分为短期信用工具、长期信用工具和不定期信用工具三类。短期信用工具如各种票据(商业票据、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支票等)、信用证、信用卡、国库券等;长期信用工具如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公债券等;不定期的信用工具主要指银行券。
(3)任何信用工具都应该具有偿还性、收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这四个要求。
①偿还性
这是指信用工具具有按照其不同的偿还期偿还的要求。大多数信用工具都既要还本,也要付息,但股票和永久债券则只付息不还本。
②收益性
购买或持有信用工具,不仅要求还本,还希望带来利润,这是购买者的本能要求。信用工具的收益性通过收益率来反映,收益率是年净收益与本年的比率。
③流动性
这是指信用工具在不受或少受经济损失的条件下随时变现的能力。
④安全性
这是指信用工具的持有者收回本金及其预期收益的保障程度。信用本身就包含有风险因素,买卖信用工具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有一定风险。信用工具的购买和持有者都希望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