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1日以前,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对方仲裁裁决依据的是1958年的《纽约公约》,但香港回归后,已成为一个主权国家内不同法律区域间的司法协助,与国际司法协助有本质的区别,自当不应再适用该公约,从而带来一些不便,需要达成新的安排。2000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在贯彻“一国两制”、“协商一致”、“有效原则”的前提下,双方同意仍“参照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原则”,以保持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涉外裁决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内地执行香港裁决时,对于我国在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所作出的商事保留继续适用。而香港执行内地的涉外仲裁裁决,也应包括截止至1999年5月内地依据《仲裁法》成立的148家仲裁委员会的有关裁决。且两地仲裁裁决需要到对方区域执行的,当事人的申请也应符合该安排第3条、第4条的要求。且审查均只限于程序问题,不涉及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公共秩序制度虽仍应保留,但既属一国之内不同法律区域间的司法协助;当严格限制公共秩序条款的适用。
(简答题)
论述内地与香港特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相似试题
(简答题)
论述我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制度。
(简答题)
论述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般条件及我国的有关规定。
(填空题)
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申请。
(填空题)
与我国无条约关系国家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可由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按()办理。
(简答题)
简述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单选题)
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
(简答题)
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判断题)
我国在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提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填空题)
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