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闻单位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2)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钱物,不得接收被采访报道以任何名义提出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违者没收其违规收入,并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3年内新闻单位不得聘用;
(3)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借用实用车辆、住房、家用电器、通讯工具等物品;
(4)新闻工作者参加新闻发布会和企业开业,产品上市以及其他庆典活动不得索取各种形式礼金;
(5)新闻单位在职的记者编辑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兼职获取报酬,未经本单位的领导不得受聘其他新闻单位记者、兼职记者、特约记者、撰稿记者;
(6)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活动中不得提出工作以外的个人生活方面的特殊要求,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新闻工作者个人不得擅自组团进行宣传报道;
(7)新闻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他人为自己办私事,严禁采取公开曝光,编发内参,要挟别人,以达到个人目的;
(8)广告经营业务与采编业务必须严格区分,新闻报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或企业或产品做广告;
(9)凡是收取费用的专版、专刊、专栏、节目等均属于广告,必须有广告标识,与其他非广告形式之区别;(10)新闻报道与赞助必须严格区分。不得利用采访和发表新闻、拉赞助,在得到赞助或协办的栏目节目中,只可以刊播赞助或协办单位的名称,不得以语言、文字、图像等形式宣传赞助或协办单位的形象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