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906年11月清廷通过官制改革,司法机构得到大幅度调整,从而形成相对较为完整的近代化司法系统。
(1)改刑部为法部,专掌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承担任何审判职能,以示将行政与司法分立。同时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贡衄方司重行政工作豆地方司睡监督。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专掌审判”。同时,在地方分别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等审判机构。
(3)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实行审检合署制度。
(4)设立警察机构。
(5)建立新式监狱,改良狱政管理制度。光绪二十九年前后,以改造教育罪犯为目的的“罪犯习艺所”开始在京城及部分省份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