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综合性。①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这就决定了需要多种法律规范、多种方法从各个方面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进行综合调整。
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采取的法律措施涉及经济、技术、行政、教育多种因素,也具有综合性。
2)技术性。①从宏观上讲,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不是单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是通过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人同自然的关系。
②具体言之,环境保护需要采取各种工程的、技术的措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必须有大量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环境标准、控制污染的各种工艺技术要求等包括在法律体系之中,这就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技术性极强的法律部门。
3)社会性。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和任务来看,他不直接反映阶级利益的对立和冲突,而且主要是解决人类同自然的矛盾。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从这个角度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最明显地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一面。
4)共同性。①人类生存的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当代的环境问题已不是局部地区的问题,有的已经超越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
②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比较多的涉及到经济发展、生产管理、资源利用和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同其他法律相比,各国的环境法有较多可以相互借鉴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