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要空白凭证因营业员填写(打印)错误或被污染等需要作废时,必须保持该凭证完整,在该凭证金额部位,加盖“作废”戳记,经审核确认后双人眼同剪角。其中存折须在最后一页磁条剪三角,登记“重要单证作废、丢失登记簿”,作废的凭证实物作为记账凭证附件。
(2)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丢失的重要单证(含在途丢失)重新找回时,经本*行凭证主管辨别真伪,在凭证上加盖“作废”戳记留待销毁。
(3)网点丢失的重要单证(含在途丢失)重新找回时,经上级行凭证管理员辨别真伪,在凭证上加盖“作废”戳记统一交上级行销毁。丢失的重要单证找回后,将情况报告总行备案。
(4)单位客户销户交回的未用空白票据、凭证等,应剪角并加盖“注销”戳记后,登记《重要凭证作废丢失登记簿》。
(简答题)
简述重要单证的作废的处理规定。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