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法律对一切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产生效力。
(2)行政立法性的公文对作为行政相对方的一切社会组织发生效力。对行政机关本身及其上级和下级、同级机关均有效力;对其他国家机构不适用执行的情况下也产生效力;任何企事业组织、人民团体等都必须遵守行政立法。
(3)公文本身依法予以明确规定。
(4)以公文本身依法正确表明的主送机关为主。
(5)以公文本身依法正确标明的一切受文者为准。
(6)以法律、法规和其他效用等级高的文件中的规定为准。
(7)以依法应为作则实现或保护法定权益的机关为准。